为调动学生参加科技活动、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提升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创新奖励学分是指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科研训练和实践活动后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指导教师评审认定后给予奖励的学分。
一、创新奖励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内容
1、由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组织的校级及校级以上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
2、公开发表的作品、科研成果以及发明创造;
3、校级及校级以上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以及经教务处批准立项的开放性实验项目。
二、创新奖励学分认定对象和有效时间
奖励学分获得的对象是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学分的获取有效时间为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三、创新奖励学分的项目内容及记分标准
1、学科竞赛
项 目 | 级别 | 获奖等级及排名 | 奖励学分 | 备 注 | ||
个人 | 集体 | |||||
学科竞赛 | 国际级 | 特等奖或第一名 | 7 | 6 | 提供获奖证书或成绩证明 |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6 | 5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5 | 4 |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4 | 3.5 |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3 | 2.5 | ||||
国家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6 | 5 | 提供文件或获奖证书或成绩证明 |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5 | 4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4 | 3 |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3 | 2.5 | ||||
优胜奖 | 2 | 1.5 | ||||
省部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5 | 4 |
提供文件或获奖证书或成绩证明 |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4名银奖 | 4 | 3 | ||||
二等奖或第5-8名 | 3 | 2 | ||||
三等奖或第9-15 | 2 | 1.5 | ||||
校 级 | 一等奖或第1名 | 2 | 2 | 提供文件或获奖证书 | ||
二等奖或第2-3名 | 1 | 1.5 | ||||
三等奖或第4-6名 | 0.5 | 1 | ||||
2、英语、文化、体育、艺术等竞赛
项 目 | 级 别 | 获奖等级及排名 | 奖励学分 | 备 注 | |
个人 | 集体 | ||||
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等奖励; | 国际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5 | 4.5 | 提供获奖证书或成绩证明 |
一等奖或第2-5名 | 4.5 | 4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3.5 | 3 |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2.5 | 2 | |||
国家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4 | 3.5 | 提供文件或获奖证书或成绩证明
| |
一等奖或第2-5名 | 3.5 | 3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2.5 | 2 | |||
三等奖或第11-18 名 | 1.5 | 1 | |||
省部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3 | 2.5 | 提供文件或获奖证书或成绩证明
| |
一等奖或第2-4名 | 2.5 | 2 | |||
二等奖或第5-8名 | 1.5 | 1 | |||
三等奖或第9-15 | 1 | 0.5 | |||
说明:集体项目按主要参与者或主力队员计,非主要参与者或主力队员乘以调节系数0.5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位界限。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
3、创新及认证教育
项目 | 获奖名称、等级及排名 | 类型 | 奖励学分 | ||||||
创新性实验计划及开放实验项目 | 省级 | 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 立项负责人 | 自选课题 | 3 | 提供文件或获奖证书 | |||
教师课题 | 2 | ||||||||
校级 | 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 参加研究1-5人 | 自选课题 | 1.5 | 提供文件或获奖证书 | ||||
教师课题 | 1 | ||||||||
开放实验项目 | 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 参加研究1-3人 | 15课时内 | 0.5 | 提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文件 | ||||
15课时以上 | 1 | ||||||||
认证 教育 |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 高级资格证 | 4 | 提供资格证书 | |||||
中级资格证 | 2 | ||||||||
全国专业相关工种资格考试 | 高级资格证 | 2 | 提供资格证书 | ||||||
中级资格证 | 1 | ||||||||
4、科技、科研活动、发明创造、实验创新项目及论文发表
项目 | 获奖名称、等级及排名 | 奖励学分 | |||
科技活动或科学研究成果
| 国 家 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第一负责人 | 5 | 提供文件或获奖证书 |
一等奖或第2-5名 | 第一负责人 | 4 | |||
二等奖、单项奖或第6-10名 | 第一负责人 | 3.5 |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第一负责人 | 3 |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第一负责人 | 2.5 | |||
省 部 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第一负责人 | 4 | 提供文件或获奖证书 |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第一负责人 | 3.5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第一负责人 | 3 | |||
三等奖或第11-15名 | 第一负责人 | 2.5 |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第一负责人 | 2 | |||
产品 软件 课件
| 技术转让 | 第一转让人 | 3 | 以提供双方鉴定的技术成果转让合 同书和打入学校的转让经费证明 | |
开发转让 | 第一开发人 | 2 | 提供学校或个人应收到的分成部分经费证明 | ||
一般性研制 | 第一研制人 | 1 | 提供校级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 | ||
发明 创造 | 发明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5 | 提供收录专利缴费的通知书或正式的专利证书 | |
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4.5 | |||
专利转让 | 第一专利人 | 4.5 | |||
论文 | 被SCI、SSCI、EI检索 | 第一作者 | 5 | 收到收录通知书或正式刊物 | |
国际级和国内核心期刊 | 第一作者 | 3 | |||
其它正式学术刊物 | 第一作者 | 2 | |||
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 | 第一作者 | 1 | |||
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及内部刊物 | 第一作者 | 0.5 | |||
本表中“科技活动或科学研究成果”和“发明创造”以及“省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中的第二名及以下成员以下以第一名得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0.9、0.8、0.7、0.6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位界限。如:0.1-0.4则取0; 0.5-0.9则取0.5。 |
四、创新奖励学分的认定
1、经教务处审核认定的奖励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奖励学分,可以冲抵培养计划中相应的校公共选修课和各专业学科(专业)选修课的学分,但不能替代其他课程的学分。奖励学分可以累计,但冲抵选修课程学分一般不超过8学分,超出部分的学分,学校予以记载,但不冲抵课程学分;奖励学分内容列入《闽江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闽江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评比的有关条款。
2、奖励学分的认定方式:
奖励学分认定方式
本科生活动项目 | 学生类别 | 奖励学分认定方式 |
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竞赛以及科技创新项目、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 |
各类学生 | 认定为学校公共选修课学分或学科(专业)选修课学分 |
文化类竞赛、 | 文科类学生 | 认定为学校公共选修课学分或学科(专业)选修课学分 |
理工、经管、艺术类学生 | 认定为学校公共选修课学分 | |
艺术类竞赛 |
艺术类学生 | 认定为学校公共选修课学分或学科(专业)选修课学分(音乐舞蹈类和绘画设计类学分分别不能跨类认定为学科选修课) |
文、理、工科学生 | 认定为学校公共选修课学分 | |
体育类竞赛 | 各类学生 | 认定为学校公共选修课学分 |
英语(外语)类竞赛 | 理工、经管、文科、艺术类学生 | 认定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
英语(外语)类学生 | 认定为公共选修课或学科(专业)选修课学分 | |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 计算机、信息等类专业 | 认定为公共选修课或学科(专业)选修课学分 |
文科、艺术类学生 | 认定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 |
全国专业相关工种资格考试 | 本专业学生或视为本专业基本要求者 | 不予认定 |
非本专业学生 | 认定为学校公共选修课学分 |
3、认定程序和管理
学生创新奖励学分的认定和管理由教务处和各院系共同管理。院系应由一位领导负责本院系学生创新奖励学分认定和管理工作,并成立奖励学分审查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创新奖励学分的申报和初审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创新奖励学分工作和学分认定的审批。
(1)学校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受理奖励学分的申报工作。由学生本人填写《闽江学院学生创新奖励学分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上证书或证明材料,经指导教师初审同意,学生所在院系审查公示,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获得的奖励学分,由院系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经认定符合规定的,在充抵相应的选修课成绩记载时按90分(或优秀)记入。
(3)如同一成果(作品、课题或竞赛)获得多类、多次奖项的,取最高级别奖计奖励学分,不重复奖励。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奖励学分,不重复奖励。不同类别的奖励学分可进行累加。
(4)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奖励项目,学生也可提出申请,由院系和教务处参照本办法和实际情况予以审核认定。
五、获奖者必须是实际参与者,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项目所得分值,并予以相应的处分,并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各种合作办学形式的二级学院,此类二级学院可以自行制定相关规定。
七、本实施本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闽江学院关于推行和实行创新学分的实施意见》(闽院〔2004〕32号)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闽江学院党政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